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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,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、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;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,不包括稿酬所得。
2、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3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>的通知》(国税发[1994]89号)规定,第五条规定,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(竞价)取得的所得,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。
4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2〕52号)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、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,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,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5、扩展资料: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%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,减除费用800元;4000以上的,减除20%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6、对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,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,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例如:王某于2018年9月出让其一项专利权,取得收入40000元,则:应纳税所得额=40000×(1-20%)=32000元应纳税额=32000×20%=6400元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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